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 3 條
- 1.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設立前管理、使用之公有財產,應完成清查,經原財產主管機關同意後,依下列原則檢討移轉方式: 一、不動產原則採無償提供使用;動產原則採捐贈方式。 二、智慧財產權由原資助機關依相關規定重新認定,得採捐贈或無償提供使用。
- 2.依前項規定檢討後,按原財產管理機關、財產類別及移轉方式分別列冊。採無償提供使用者,應報原財產主管機關核定;採捐贈者,應徵得財政部或各級政府公有財產管理機關同意後,報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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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