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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2

  1. 1.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規定取得之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 一、土地與其改良物及天然資源(以下簡稱不動產)。 二、機械與設備、交通運輸與設備及雜項設備(以下簡稱動產)。 三、地上權、地役權、典權、抵押權、智慧財產權(包括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及其他財產上之權利。 四、其他可供公用或應保存之有形或無形財產。
  2. 2.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財產之詳細分類,依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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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有財產,指依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規定取得之公有財產;其範圍如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