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院因務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價購或由政府機關(構)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相關規定。
  2. 前項價購公有土地之價款,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地上建築改良物之價款,以稅捐徵機關提供之當年期評定現值為準;無該當年期評定現值者,依公產管理機關估價結果為準。
  3. 本院以政府機關撥經費指定用途所購置之財產,為公有財產。
  4. 第一項出租、無償提供使用及前項之公有財產以外,由本院取得之財產為自有財產。
  5. 第一項無償提供使用及第三項之公有財產,以本院為管理人,所生之收益,列為本院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保管、使用、收益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監督機關定之。
  6. 公有財產用途廢止時,應移交各級政府公產管理機關接管。
  7. 本院接受捐贈之公有不動產不需使用時,應歸還原捐贈機關(構),不得任意處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