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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機關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2.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3.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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