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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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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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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
核
撥本院之經費,應依法定預算程序辦理,並受審計監督。
前項經費超過本院當年度預算收入來源百分之五十者,應由監督機關將本院年度預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本院自主財源及其運用管理相關事項,由本院訂定收支管理規章,報請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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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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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組織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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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業務及監督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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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人事及現職員工權益保障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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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會計及財務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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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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