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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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