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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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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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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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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120529 制定)

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立法理由本院係行政法人,為避免本院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規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 核定名詞
  • 之虞名詞
(1120529 制定)

本院係行政法人,為避免本院隨意舉債而無力償還,衍生由政府概括承受之後遺症,同時為免未來計算整體政府債務有所爭議,規定其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即檢討提出改善措施報請監督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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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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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6 條規定:「本院所舉借之債務,以具自償性質者為限,並應先送監督機關核定。預算執行結果,如有不能自償之虞時,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設置條例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