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 10 條
國原院管理之公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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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原院管理之公有財產,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盤點,並定期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結存表及財產目錄總表,報本會審核後,轉送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其他公有財產,應依地方公產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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