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 9 條
國原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 一、國原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二、借用原因消失。 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回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國原院公有財產經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查明原因隨時收回: 一、國原院因業務需要收回自用。 二、借用原因消失。 三、於原定用途外,另供收益使用。 四、擅自供由他人使用。 五、其他違反借用契約之情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