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 8 條
- 1.政府機關為緊急性或臨時性之公務或公共使用需要,經國原院同意者,得借用其公有財產,借用期間不得逾三個月;如屬土地,並不得供建築使用。
- 2.前項借用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雙方之權利義務。
回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