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公有財產保管使用收益辦法 第 7 條
- 1.國原院公有財產得以出租方式提供使用;其出租之對象、租金之計算、收取方式及管理事項,由國原院訂定管理規章,提報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請本會備查。
- 2.前項出租應以書面訂定租賃契約,載明租金、租賃期限、違約責任及雙方權利義務;必要時,租賃契約應予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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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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