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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管理規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下水道承裝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該下水道承裝商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公開其違規情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未依第十八條規定,通知該專任承裝技工於期限內改正或收回其承裝技工工作證。 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另行聘僱專任承裝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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