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2 條
- 1.數位發展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依產業發展所需,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工作。
- 2.為推動前項業務,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邀集產學研專家組成諮詢會議,諮詢產業人才能力鑑定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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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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