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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3

  1. 1.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推動及管理等相關事宜。
  2. 2.前項受託單位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持有立案證書滿三年。 二、受託單位之專業應與該能力鑑定項目具關連性。 三、最近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四、執行政府計畫於最近三年內未有重大違約紀錄。 五、執行政府計畫未受有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六、業務可明確達成考訓分離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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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委託法人、團體、學校及其他機關(構)(以下簡稱受託單位)辦理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