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1.能力鑑定合格者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受監護宣告,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廢止其證明;受輔助宣告,本部或所屬機關得廢止其證明。
- 2.能力鑑定合格者於取得能力鑑定證明後,將證明租借他人使用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廢止其證明。
回 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