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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發展部推動數位經濟相關產業人才能力鑑定及管理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能力鑑定合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或所屬機關應撤銷其能力鑑定證明: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鑑定考試。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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