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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9

  1. 1.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申請表,並檢附原經營許可執照及有關證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
  2. 2.加氫站平面配置及營運設施變更者,應於變更前三十日,檢具相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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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者,應於事項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加氫站經營許可執照登記事項變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