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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11

  1.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
  2. 2.申請人喪失原取得設站基地之土地所有權或土地使用權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原籌建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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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 11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案後,得會同有關機關會勘、審查,符合規定者,核准其籌建。申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