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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7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指下列場所: (一)學校:包括公私立大專院校、高級中等學校、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及幼兒園之建築物。 (二)具有十個病床設備以上之診所、醫院。 (三)可容納三百人以上之公共場所,如戲院、電影院、歌廳、舞廳、圖書館、體育館、寺廟。 (四)可容納二十人以上之兒童及少年、老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五)重要文物古蹟。 (六)博物館、美術館。 (七)每日平均有二萬人以上進出之車站、月臺。 (八)其用途部分之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公司、市場、旅館、公共浴室、紀念堂、集會所及其他容納人數眾多之建築物。 二、第二類保護物:除第一類保護物之外,供人居住之合法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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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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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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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第一類保護物及第二類保護物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保護物指下列場所: (一)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