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2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對象。 二、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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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所稱第三人,指下列各款以外之人: 一、海岸巡防機關(以下簡稱海巡機關)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器械之對象。 二、執行職務之海巡機關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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