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 第 7 條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補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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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補償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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