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 1.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之年度營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 2.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
- 3.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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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