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核能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評鑑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以下簡稱國原院)之年度營運績效,設績效評鑑會(以下簡稱評鑑會)。
- 評鑑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定,其餘委員,由本會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
- 前項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