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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3

  1. 1.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連聘(派)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異動之。
  2. 2.有關機關代表擔任委員者,其任期隨其本職進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3. 3.委員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因故出缺時,得視情況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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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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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第 3 條規定:「評鑑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連聘(派)得連任之。但代表政府機關出任之委員,應依其職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