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4 條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範圍及迴避事項,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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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評鑑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其利益範圍及迴避事項,準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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