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原子能科技研究院績效評鑑辦法 第 8 條
- 1.國原院應依發展目標及年度業務計畫,邀集本會及評鑑委員,擬具評鑑項目及指標,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本會交由評鑑會審議。
- 2.前項評鑑項目及指標,應包含促進核能安全、輻射防護、原子能和平用途、能源產業需求之科技發展與人才培養及其他相關面向,並依不同性質,設定質化之衡量標準及量化目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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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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