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6-1 條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應依附件一之管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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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建築物拆除石綿瓦廢棄物之分類、貯存、排出、清除及處理,應依附件一之管理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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