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 14 條
- 1.本部為辦理第五條及第十條申請案件之審查,得遴聘相關專業人士為審核委員,組成審核小組為之。
- 2.審核委員因參與前項會議所知悉之資訊,應盡保密義務,並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正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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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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