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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13

  1. 1.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資金支應情形,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資格或投資計畫執行未符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之情事,應通知本部撤銷、廢止或變更原投資計畫核定函或完成證明核發函。
  2. 2.經本部核定之文化創意事業公司、有限合夥事業或專案之股東、合夥人或專案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與申請人相互間,如有藉投資資金或其他虛偽之安排,不當為他人或自己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形,稅捐稽徵機關為正確計算該投資人之課稅所得額及應納稅額,得依查得資料,按實際交易事實依法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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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第 13 條規定:「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查核核定之投資計畫資金支應情形,如發現申請時或執行投資計畫期間,有申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