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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核定日之次日起算三年內完成投資計畫。未能依限完成或投資計畫支出項目變更者,應於期限屆滿前,向本部申請延長或變更,全程計畫完成期限不得超過四年,但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事由者,得敘明事由並檢附相關證明資料,向本部申請延長全程計畫完成期限為六年。
  2. 本部核准變更核定之投資計畫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
  3. 申請人未能依第一項規定期限完成投資計畫者,應於期限屆滿後六個月內,通知本部無法完成投資計畫,本部於核復時,應副知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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