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第 8 條
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第三條申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投資抵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
回 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投資抵減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投資人及創業投資事業之營利事業股東或合夥人依第三條申請投資抵減,應於辦理投資抵減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檢具前條第四項所定證明書,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適用。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