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 第 14 條
依第十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人,於採取施業中、採罄後或廢止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景觀維護及採掘地回填整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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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第十二條核准之磚、瓦或窯業用土採取人,於採取施業中、採罄後或廢止核准後,應依核定之計畫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水土保持、景觀維護及採掘地回填整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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