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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5

筆錄經向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而無異議者,無庸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其有異議者,如認異議為有理由,書記官或製作筆錄之公務人員,應即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如認異議為無理由,必要時,應當場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予以核對,並依據核對之內容,更正或補充筆錄之記載,或僅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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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第 5 條規定:「筆錄經向受訊問人或受詢問人朗讀或交其閱覽而無異議者,無庸播放錄音、錄影之內容。其有異議者,如認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