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錄音錄影資料保管辦法 第 11 條
案件經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者,檢察機關應將該案件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與原偵查卷宗併同保存,保存年限與該案卷之保存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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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案件經裁判確定、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間屆滿者,檢察機關應將該案件之錄音帶、錄影帶、數位磁碟或其他儲存裝置與原偵查卷宗併同保存,保存年限與該案卷之保存年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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