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 4 條
- 1.攬才專班每班學生,以十五人為原則。
- 2.攬才專班申請通過人數超過原核定招生名額者,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增加名額,或報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調至其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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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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