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 5 條
- 1.攬才專班課程應適度納入我國語言、社會、文化、性別平等教育及生命教育之課程,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規劃及實施,並選用或發展教材。
- 2.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應對攬才專班學生提供適切之輔導,以利其學業學習、生活適應及銜接其他學習階段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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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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