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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6

  1. 1.攬才專班每班置本國教師三人,並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課程需求及課程節數,安排外加增置外國教師。
  2. 2.已核定設立之攬才專班未有學生就讀時,其已核定教師員額,由設立攬才專班學校或各該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配運用,且該教師應優先研發攬才專班課程。
  3. 3.攬才專班之本國教師,應具備國際觀及教授國際課程之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有我國各該教育階段別合格教師證書。 二、具備符合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ommon European Framework of Reference for Languages:learning,teaching,assessment)B2級(高階級)以上之英語文能力。
  4. 4.攬才專班外國教師,應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所定資格。
  5. 5.攬才專班之本國及外國教師,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指定之專案增能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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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第 6 條規定:「攬才專班每班置本國教師三人,並視設立攬才專班學校課程需求及課程節數,安排外加增置外國教師。已核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