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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本國教師之聘任,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2. 前條外國教師之聘僱,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3. 前二項教師,有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或其相關法規所定解聘、不續聘、停聘、資遣、終止聘僱契約之情事者,依其身分適用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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