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立法理由一、道路交通活動與生活息息相關,道路交通文化更係全體用路人共同行為表現之集合,爰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以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與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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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交通活動與生活息息相關,道路交通文化更係全體用路人共同行為表現之集合,爰闡明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以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與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二、本法涉及各級政府各自權限事項時,使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各級政府」,對應相關法令,如公路法第三條規定,該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又如市區道路條例第四條規定,市區道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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