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事業及國民應共同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建立以人為本、傷害最低、公共運輸優先、緊急車輛可通行、無障礙設計及落實道路公共使用等安全之用路環境及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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