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應制(訂)定、推動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政策與綱要計畫、推動計畫,並定期評估檢討及公布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推動狀況。 中央政府應督導及協助地方政府,落實執行道路交通安全事務。
立法理由一、本法所稱中央政府係包含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中央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三、為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中央政府負責制(訂)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並應與時俱進,定期評估及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成效,並定期公布相關政策之推動狀況,以供社會各界瞭解及監督。 四、地方政府負責執行交通安全事務,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如有需要,並應適時協助,以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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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法所稱中央政府係包含交通部、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等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中央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三、為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中央政府負責制(訂)定、推動相關法規及計畫;並應與時俱進,定期評估及滾動檢討道路交通安全政策之執行成效,並定期公布相關政策之推動狀況,以供社會各界瞭解及監督。 四、地方政府負責執行交通安全事務,中央政府應為必要之督導;如有需要,並應適時協助,以期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相關事項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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