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至少每年一次評估相關執行結果;另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其檢討情形加以定期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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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至少每年一次評估相關執行結果;另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其檢討情形加以定期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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