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4

快速跳轉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立法沿革 1

(1121201 制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

立法理由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至少每年一次評估相關執行結果;另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其檢討情形加以定期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1121201 制定)

一、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於維護改善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就其轄區內之道路交通安全事項訂定執行計畫,並至少每年一次評估相關執行結果;另針對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及其檢討情形加以定期公布,以利各界瞭解監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4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訂定所屬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定期評估及公布檢討道路交通安全狀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