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送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前項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應依據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政策,擬訂綜合性、長期性施政大綱與其他關於維護及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施政之必要事項,並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
立法理由一、現行各級政府執行道路安全事務係依據行政院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改善道路安全工作上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且該計畫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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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各級政府執行道路安全事務係依據行政院訂定「道路交通秩序與交通安全改進方案」,為凝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改善道路安全工作上之意識,以強化其權責事項,爰定明由各部門研議部門權責政策及計畫後,由交通部統合研提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且該計畫至少每四年檢討修正。 二、道路交通安全之改善需長期進行及妥善規劃,而長期性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得以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適當依循,據此發展各主管業務範圍內之道路交通安全推動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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