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
各級政府為善用科學技術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應推動與促進相關之研究及科學技術發展。
立法理由一、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在中央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各級政府應透過科學研究方法及科學技術發展運用,謀求更進步、更有效之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方法,保障用路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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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之研究及發展事項,在中央由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主辦;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辦;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辦理;在縣(市)由縣(市)政府辦理。 二、各級政府應透過科學研究方法及科學技術發展運用,謀求更進步、更有效之道路交通安全提升方法,保障用路人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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