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
中央政府為確保車輛駕駛人具備安全駕駛之技能及知識,應建立完善之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制度。
立法理由一、車輛駕駛人管理事項,由交通部主辦。 二、車輛駕駛人應接受適當之駕駛教育訓練,並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始得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爰中央政府應滾動檢討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包含駕駛執照分類、申請考驗、知識技能測試、持有資格、更新換照、無照駕駛處罰、優良駕駛獎勵(如日本金色駕照制度)),建立完善之駕駛人管理制度,並納入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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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輛駕駛人管理事項,由交通部主辦。 二、車輛駕駛人應接受適當之駕駛教育訓練,並經主管機關考驗合格,始得取得駕駛執照,駕駛車輛,爰中央政府應滾動檢討駕駛人訓練、考驗及資格管理(包含駕駛執照分類、申請考驗、知識技能測試、持有資格、更新換照、無照駕駛處罰、優良駕駛獎勵(如日本金色駕照制度)),建立完善之駕駛人管理制度,並納入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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