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車輛駕駛人應依法進行安全檢查相關工作,並確保安全駕駛車輛,防止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立法理由一、定明車輛駕駛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駕駛人應依法進行車輛之安全檢查工作,除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外,於駕駛前亦應確認胎壓狀況、燈具作用、煞車制動、儀表反應等與車輛行駛安全相關之機制是否正常,以確保車輛運作正常;另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亦應注意安全,避免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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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明車輛駕駛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駕駛人應依法進行車輛之安全檢查工作,除日常維護、定期檢驗外,於駕駛前亦應確認胎壓狀況、燈具作用、煞車制動、儀表反應等與車輛行駛安全相關之機制是否正常,以確保車輛運作正常;另駕駛人於駕駛車輛時亦應注意安全,避免自己、行人及其他用路人遭受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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