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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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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

立法沿革 1

(1121201 制定)

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

立法理由一、定明車輛所有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車輛所有人未必均為駕駛車輛者,倘其疏於維護車輛之安全性能,或將其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者或飲酒者駕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恐生相當危害,爰定明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係處於安全之狀態;此外,車輛所有人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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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1 制定)

一、定明車輛所有人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應盡之責任。   二、車輛所有人未必均為駕駛車輛者,倘其疏於維護車輛之安全性能,或將其車輛借予無駕駛執照者或飲酒者駕駛,對於道路交通安全恐生相當危害,爰定明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係處於安全之狀態;此外,車輛所有人並應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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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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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6 條規定:「車輛所有人應依法確保使用交通工具之駕駛或操作安全,並採取必要之安全預防措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