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2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二、對勞動事務或政策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三、對突發之重大工安事故,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勞工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四、對促進國際勞動事務合作及交流,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 五、其他對勞動事務或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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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