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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11.20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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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頒給勞動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 一、對勞動政策、制度、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二、對勞動事務或政策提供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審定或採行,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三、對突發之重大工安事故,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勞工及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有重大具體貢獻事蹟。 四、對促進國際勞動事務合作及交流,具特殊價值或重大成就。 五、其他對勞動事務或政策具有重大貢獻,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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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分為一等、二等、三等,均用襟綬,除事蹟特著或情形特殊者外,初次頒給三等,並得因積功晉等。同一事蹟不得頒給二個等次以上之獎章。
  2. 本獎章及附發小型獎章之式樣及圖說如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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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獎章除由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主動頒給外,並得接受推薦,其推薦程序如下: 一、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請頒本獎章:應由其服務機關(構)或單位主管推薦。 二、非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之人員或外國人請頒本獎章:應由與請獎事實有關之機關(構)、事業機構、依法設立且運作達五年以上之勞工團體或雇主團體(以下簡稱團體)推薦。
  2. 請頒本獎章應填具事實表,其格式如附表二,並應檢附相關事蹟證明文件。
  3. 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對於請頒事實,應予切實審核,嚴格認定,明確加註考評後,再將事實表函送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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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請頒,由本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經審查通過後,報請部長核定,以公開儀式頒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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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獎章之頒給,應附發證書,其格式如附表三;頒給外國人者,得附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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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頒本獎章者,由本部通知其服務機關(構)、推薦之機關(構)、事業機構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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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請頒本獎章之人員,得於身故後追頒之,由其配偶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順序之親屬代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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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本獎章案件核定前,推薦之機關(構)、單位、事業機構或團體,發現有足以影響本獎章請頒資格之情事者,應即通知本部,必要時得撤回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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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11.20,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