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第 10 條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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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請頒本獎章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頒給本獎章;已頒給者,追還其獎章及證書: 一、最近五年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准易科罰金。 二、最近五年曾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受懲戒處分。 三、請頒本獎章之事實有虛偽或造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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