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 5 條
- 1.現職人員由原國營會造具名冊,經經濟部核定後,一次函送銓敘部備查;其人員之派任案件,應於銓敘部規定之期限內,由經濟部依送審程序送銓敘部審查,經銓敘審定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生效。
- 2.前項名冊之格式,由銓敘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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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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