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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3

  1. 1.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國營會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對照表對照公務人員官等職等,並依派任職務按下列規定比照改任官等職等: 一、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在所派任職務列等範圍內,以該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 二、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未達所派任職務列等最低職等者,以其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改任,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准予權理。 三、對照之官等職等資格,高於所派任職務列等最高職等者,依所派任職務之最高職等改任,並予合格實授;其超過之對照資格並予保留,俟將來調整相當職等職務時,再予回復。
  2. 2.前項人員比照改任官等職等後,自改任職等最低俸級起敘,其轉任前曾任與改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得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七條規定,按年核計加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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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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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第 3 條規定:「現職人員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者,應就其經原國營會核定職等薪級,依所附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