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7 條
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辦理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回 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覆審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與幹事若干人,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所屬人員派兼之,辦理覆審案件登記、統計及其他日常會務。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