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設備人員懲戒委員會與懲戒覆審委員會組織及審議規則 第 15 條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發送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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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懲戒委員會決議書應於作成後十日內,分別發送被付懲戒人、其所屬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公會及報請懲戒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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